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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所有权层面所作的划分

2026-06-05 07:55:04  点击:

    笔者认为船舶所有权层面决定了看待所有权的角度,而从不同角度理解船舶所有权,其含义并非相同,进而影响船舶所有权构造。因而,应当将船舶所有权放在具体的环境中分析。从法律关系层面上,船舶所有权反映的是船舶所有人因对船舶的支配和利用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此时船舶所有权并非仅为民事权利,实际上为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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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任何法律关系起码都要包括有至少一个人的权利,以及与该权利相应的他人的义务或其他法律约束一样,作为法律关系的船舶所有权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和因对船舶支配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三位一体所构成。船舶所有人享有对船舶的全面支配权,非所有人则承担不妨碍和不干涉的不作为义务。从权利层面上,船舶所有权又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财产权中与债权相对应的物权范畴,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是所有人直接针对船舶全面支配且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的权利,属于对物权利”。虽然人们至今对权利内涵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但通常认为权利是法律为了满足某人需要而赋予他的意思之力或者法律之力”。船舶所有权正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单独对船舶行使的权利,其本质在于所有人具有直接之于船舶的力量“,并通过一定权能具体得以体现。在此,我们将前一层面叫做广义船舶所有权,后一层面叫做狭义船舶所有权。对于两者的关系,首先,两者不同。前者以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人的义务予以体现,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相互性,即表现为相关的、对称的、可逆的、双向作用的联系。后者则仅以船舶所有权自身所蕴涵的权利以及伴随着所有权社会化所包含的义务构成,仅具有单向性,由一系列权能组成。其次,两者又同时具有一定的包容关系。其中,狭义船舶所有权是广义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属于广义船舶所有权中的权利,单纯就权利而言,两者应当具有一致性。本文对船舶所有权制度的研究皆以上述划分为基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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