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作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出租人还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来规避自己在所有权变动问题上的风险:

第一,要求承租人对租金债权提供额外的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船舶所有权只是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租金及租息的回收才是出租人在交易中的主要目的。故通过要求承租人提供额外的担保,即使出租人由于疏忽而致使自己丧失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也可以以承租人根本或重大违约为由,要求保证人对自己的租金债权与承租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交易前后做实细致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确认船舶没有权属瑕疵。虽然占有改定可以变更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遇到上文中所述的第一种情形,即第三人比融资租赁公司先受领交付船舶,此时船舶的所有权因为交付的行为己经转移给了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己经无法用占有改定作为自己主张船舶所有权的抗辩理由。故面对此类风险,出租人应该在交易前后做实调查或审查工作,确认船舶是否有权属瑕疵。例如仔细调查承租人的营运情况和资产结构,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检查船舶的各类证书是否齐全,在船舶停泊的港口对船舶进行实地的调查等工作确认船舶是否存在“一船数卖”的情形。这些措施也能有效规避因为所有权变动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