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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特殊性

2026-06-04 07:29:32  点击:

    基于售后回租交易船舶所有权规则的特殊性,售后回租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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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舶实际交付环节的缺失

    船舶售后回租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一人,承租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能够不间断得占有和使用船舶。根据售后回租船舶所有权规则的特殊性,出租人取得的是有限的船舶所有权,又对船舶的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任何风险,船舶所有权只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担保,所以出租人除关心船舶是否具有权属瑕疵外,并不对船舶进行实际的受领交付。另外,融资租赁公司是金融投资公司而非航运企业,其没有能力采用对船舶进行验收或登船等方式来证明自己对船舶进行了实际的受领交付。在普通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承租人代理自己从出卖人处受领交付船舶。但在船舶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一人,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对船舶进行实际的受领交付工作。

    2.更加注重船舶登记的效力

    如上文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将船舶所有权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目的是当承租人破产或者根本违约时,能通过收回并出卖船舶挽回自己的损失。但由于出租人在船舶实际交付环节的缺失,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会更加注重使用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笔者将其归纳为“重登记,轻交付”的所有权变动模式。一般在船舶售后回租合同中,都会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为承租人所需要履行的第一个义务,甚至是作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履行出资义务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在一般的船舶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出现此类先登记后才支付购船款或转移所有权的情形。

    综上两点,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必定会造成船舶实际交付环节的缺失。可以毫不夸张得说,即使租赁船舶仍然在海上航行,船舶售后回租交易仍然可以正常进行。虽然出租人会签署《船舶交接书》等文件来证明其有受领交付行为,但这仅是形式上的一种受领行为。出租人并未因形式上的交付行为而占有船舶,所以该行为无法与普通船舶买卖中的实际交付具有相同的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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