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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后果及其对船舶买卖质量保证责任的适用

2026-06-03 07:05:25  点击:

    英国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双方要返还根据合同取得的对方财产,第二是有过错的一方须赔偿另一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关于第二项损失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责任范围的确定与普通的因违约所致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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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返还根据合同取得的对方财产的责任,在英国法有专门的规定,称之为返还法。返还(restitution)有两种,在货物买卖场合出现的是衡平法上的救济,如果卖方没有提供货物或是提供的货物被拒绝接受,则买方己经向买方支付的货款会被法院认为是一笔债务,从而使得买方可以向卖方追索。债务同损失不同,不需要买方证明损失不属于遥远损失,不需要买方减少损失,并且可以采用简易判决的方式较快地得到执行。

    对于船舶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计算将在4.3小节专门论述。这里主要讨论返还对于船舶买卖合同解除的适用。返还主要针对的是买方支付的船款。在NSF当中,船款的交付通常是和实际交船一同完成的,而质量保证责任只会发生在买方实际接船之后,所以通常在合同因船舶质量存在瑕疵而解除时,都会存在船款返还的问题,且此时船款己经全额支付完毕,所以不存在根据合同返还保证金(deposit )的问题。这时买方可以要求返还的金额应当是其支付的全部船款。另外,在船舶买卖市场下跌的情形下,买方可以不要求索赔损失而只向法院申请返还,此时索赔损失可能拿不到任何实际赔偿,详细分析请参见4.3.1.1小节,而返还则能保证买方最大限度的弥补其损失,因为返还无须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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