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遗漏状况或批注”的含义,应该是与中国船级社相关规定中所称“船舶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相同,即2.2.1.3小节中的“条件或批注”。由于我国法律下没有先例制度,因此对于本条关于船级状况的质量要求,不能同英国法一样,直接认定本项质量要求只是文件上的要求。

不过,在笔者看来,英国法所认定的“文件上的要求”具有合理性,而且这是一个合同解释的问题,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冲突,因此可以被采纳。理由有两点。第一点,从本项质量要求的内在逻辑来看,本条质量保证不管强调了保持船级,而且强调了没有船级遗漏情况或批注,而后两者只能体现在文件,也就是船级证书当中,不能认为损坏一发生,船级社就会直接做出批注,这不合理。所以为了保证本项质量保证都能够有效,认定其只是一项文件上的要求,是合理的。第二,从合同的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上海格式,同NSF12一样,都在后面规定了“无影响船级的损坏”这样具有实质要求的质量保证。这样一来,如果认为两项质量保证都是实质要求,属于重复、强调,这样的解释显然不是很合理,不符合使合同的每一条条文都生效的规则,因此基于这点,也应当认定本项质量要求是文件上的要求。
不过,虽然能通过合同的解释认定本项质量保证是文件上的要求,但对于有效“船级遗漏状况或批注”的内容构成包括什么,何时生效,这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上海格式还无法解答。另外由于没有区分各船舶质量保证之间的优先顺序,因此在登船检查时已有的船级社批注能否不做处理,这也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