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船舶买卖质量保证中最重要的一条,构成其他所有质量保证的前提。
所谓登船检查,根据NSF12第11条320-322行,是指NSF12第4条规定的买方派人到船上进行的检查。如果买方在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进行了检查,那就是指该次检查。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才进行上船检查,则是指买方之后所做的登船检查,其目的是确定买方是否购买该船舶。

如果买方不进行检查直接购买船舶,那么就按照合同签订时船舶的状况来确定。
这条质量保证涵盖了船舶的方方面面,换句话说,只要买方能够成功举证不同之处,就能够成功索赔损失。但是适用本条索赔的难度就在于举证的难度,这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船舶接受检查当时的状况。登船检查虽然通常都是买方指定的有经验的验船师,但仍需要验船师的检查涵盖到船舶的各个方面,并做好拍照或录像工作,所做检查报告也要尽可能得详细,并且最好能够取得卖方或者登船当时在船的船长签字。此外,登船检查时,船舶通常仍处在营运状态,机器、货舱都在使用当中,因此这些地方也很难实际进入或做详细的检查,合同条文也规定了买方无权打开机器进行检查。fuel而且登船检查的时间也有限,卖方不会允许买方的验船师随船出海,NSF本身也没有许可这样的规定,买方只能在某个装卸港进行检查,时间比较紧张。所以买方还应当多关注船舶的船级记录和航海日志,因为通过分析船级记录和航海日志,可以对这些无法检查到的部位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该部位当时的状态。比如说,如果船级记录和航海日志均表明主机正常,耗油量正常,而买方在接船后发现主机油耗明显异常的,船级记录和航海日志就能构成非常有效的间接证据,证明船舶与登船检验时的状况不符。对于船级记录的检验规定在NSF12第4 (a)条,第5行和第4 (b)条,第56-57行,分别针对不同的检验程序,时间上与登船检验一致。对于航海日志,NSF没有规定买方的检验,不过航海日志是交船文件的一部分,买方可以在接船后进行查阅。
对于自然损耗,其含义与船舶期租合同中的自然损耗并无不同。对于期租合同中的自然损耗,通常会包括一些货物装卸时无法避免的损害,但是应当是损害程度较轻,不会影响船舶结构。另外还要考虑船舶所运输的货物,运送矿砂的船舶的自然损耗与运输粮食的船舶的自然损耗肯定会有所差别。另外自然损耗不能是由承租人的过失所致,因为过失是意外,并非通常情况下的损耗。总之买方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是要进行正常保养。一旦超越了自然损耗的范围,卖方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