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给船东前,风险属于船厂。这是合乎逻辑与现实的风险分摊。但在sA,T格式中关于风险归属中有三种意外除外,即战争、地震和海啸风险(risks of war, earthquakes and tidal waves )。发生这三种意外,风险不属于船厂而属于船东。

至于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承担最终还应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约定往往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通常来讲在建船舶灭失或损害的风险由造船厂来承担,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和瑞典的法律甚至规定,即使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转移,船舶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在交船时才转移至订造人,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不同步。而另一些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随着订造人支付价款在建船舶所有权部分转移,风险也逐渐转移。然而各国关于这种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一般属于任意性法规,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自行约定风险何时由何方负担。订造人选择交船时转移船舶所有权就避免了承担这种风险,首先订造人非船舶所有权人要其承担灭失或损害的风险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在这种造船合同中从双方权益平衡的角度来讲也不可能订定风险由订造人承担的条款。而且这也避免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不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