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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中的信用风险和第三人责任风险

2026-05-28 07:20:51  点击:

    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由于对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损失风险,其中,以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最为突出。主要有:(1)承租人由于经营条件的改变引致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失灵,发生延付或不付租金。这种风险在经济不景气时尤其显著;(2)承租人在船舶保险方面对出租人—银行违约。船舶融资租赁以光船租赁为表现形式,应比照光船租赁由承租人投保,如果承租人未按银行同意的方式和船舶价值投保船舶险,或者虽投保但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失效,一旦船舶灭失,出租人将首先遭受融资本息不能回收的风险;(3)承租人擅自处分船舶,把船舶光船租赁甚至把船舶售给第三人、把船舶拆掉等。目前,尚无完善的国际海事立法能够有效阻止这种海事诈骗,特别是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或有关主管当局受贿腐败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对出租人来说,这是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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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在经营管理船舶期间,可能对第三人违约、侵权,或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承担行政责任。基于这些海事请求,第三人或行政主管当局均可申请法院扣船。承租人在这时有义务提供担保释放被扣船舶,以避免损害银行所有权或者杠杆租赁下银行的船舶抵押权。但是,数额巨大的海事赔偿责任,承租人一般是难以或根本不愿为此提供巨额担保的。而在无人担保时,船舶将被强制出售,银行将丧失船舶所有权。因此,在承租人不提供担保释放被扣船舶时,海事扣船制度事实上把银行置于责任人的位置。虽然事后银行享有对承租人的追偿权,但追偿权的可实现性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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