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果选择购买承租人指定的二手船舶进行船舶融资租赁,那么情况就会相对简单很多了,因为船舶的价值稳定,合同的性质明确。银行仅须依照船舶买卖合同支付船舶价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变更所有权登记,就可获得船舶的所有权。办理妥当后将船舶租于承租人按照二者签订的租船协议进行使用即可。对于船舶的质量问题等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在融资租赁中直接向承租人承担,而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在买卖时,银行需注意的是船舶在买卖之前有可能负担的由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等担保的债权。由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或类似权利担保的债权不会因船舶所有权的改变而消灭。银行必须明确此种权利不能再获得船舶所有权后影响自己的利益。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可以有效的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银行在购买船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公告,船舶优先权人进行债权登记,由船舶出卖人负责清偿。《海商法》要求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银行在买卖船舶之前,应当查询相关登记,以确保所购买的船舶没有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或者如存在此类抵押权,银行从出卖人或承租人处获得相应的担保也可。对于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现有法律已经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银行只要对法律规定熟知并稍加注意,风险即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