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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的所有权的确定

2026-05-27 06:53:49  点击:

    如果造船合同的双方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即交船时方转移船舶的所有权,对于订造人而言,可能免除了在上一种造船合同中所遇到的麻烦,但他可能由于没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而遇到问题。在交船时,由于造船方的信贷,船舶之上可能附有抵押权,对于将要得到船舶的订造人来说,这是一种权利瑕疵,但是订造人为了得到延迟付款的利益,往往容忍这种抵押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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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订造人的资金实力较强,那么他完全可以消除这种抵押权,在融资租赁的条件下,出租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作为订造人他完全有能力消除船舶之上的抵押权,以保证承租人在使用船舶时不受第三方抵押权的影响,从而也保障了其自身租金的收取。如果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船厂倒闭或有重大违约行为,订造人由于没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仅是船厂的债权人,这就使其先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风险,然而这种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通常订造人会要求造船厂提供还款保证,可能是一份传统的银行担保,更为有效的方法是要求造船厂去向银行开具一份备用信用证,对于订造人来说保护是极为充分的。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的造船合同下,订造人遇到的往往是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而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与银行的关系也较为密切,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具有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选择这种造船合同,对于出租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介于上述讨论的两种合同之间,仍有一种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安排方式,即在建船舶所有权根据订造人的已付金额在合同签订之后和正式交船之前逐步转移给订造人。在这种随时间渐次转移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合同中,订造人作为部分所有权人仍面临上述第一种造船合同中的难题,所以笔者认为,订造人得到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虽可以避免造船厂在其上设定抵押权,并较之其他船厂的债权人有更为优越的地位之外,也很可能成为订造人的一项负担,在融资租赁交易条件下,由于出租人对造船厂缺乏了解,更是如此。因此,笔者最终还是建议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选择交船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安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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