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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的概念

2026-05-27 06:52:22  点击:

    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船舶”这一概念,“在建船舶”往往是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根据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原则,严格意义上讲“在建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因为现代民法的一物一权理论认为:一个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数个物之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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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船舶在建造完成之前,某些建造材料和部件是独立之物,甚至在其上有着不归属于建造人的独立的所有权,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在建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但是由于当今船舶建造资金巨大往往需在“在建船舶”之上设定抵押权,因此“在建船舶”被拟制为物,并可在其上成立单一所有权。我国《海商法》第14条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一规定间接地承认了“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存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对“在船舶”所有权规定得更为明确,第13条第3款规定“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法律从促进船舶融资以及简化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在建船舶”所有权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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