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船舶买卖进场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运输船舶进入依法设立的船舶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由专业的交易服务机构审核船舶交易资料、鉴证交易行为、开具交易发票和汇总统计成交信息。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作为中立的船舶交易见证人,对遏制问题船舶和低于标准船舶进入交易市场能起到把关作用。

尽管国际上尚无二手船舶进场交易制度,但在我国船舶交易市场发展的特定起步阶段,进场交易制度对培育市场、促进诚信交易、深化船舶交易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如我国已实施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二手车进场交易制度等,都已取得良好效果。
目前,船舶交易问题已引起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08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船舶交易管理的相关措施,调研船舶交易市场,组织起草《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船舶交易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并加快培育全国统一的有较高专业化程度的船舶交易市场促进航运相关要素的合理流动。
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早出台《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促使中国籍船舶转让交易进入依法设立的船舶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专业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把好船舶买卖双方的合法关、买卖船舶的质量关和船舶买卖的合同关,促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