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船舶所有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模式,这种模式的船舶所有权登记不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相比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模式,船舶所有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存在如下优点:

一、登记对抗模式下,尽管当事人双方在达成船舶所有权变动后没有进行登记,但此时的船舶所有权依然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只不过是在没有进行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船舶所有权未登记不生效则对船舶投资人不利,使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的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体现了鼓励交易的政策,使交易尽量有效,从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模式适应自由市场经济便捷交易的要求。国家对经济秩序的宏观调控应首先体现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总量与社会效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提高,这都得益于灵活,快捷的生产方式,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模式使船舶的所有权变动不受制于行政公权力的直接控制,行政公权力仅在涉及维护交易秩序时才有必要干预。这也间接地促进了船舶市场的交易,在船舶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前提下,船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自由选择交易方式。如果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这时法律就应当出面予以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模式体现了法的公正价值。在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前,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模式平等地保护了第三人和新的船舶所有权人,两种未登记的权利均不具有相互对抗性,其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法律规定权利平等保护的体现,也是法律的公正价值取向。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后,由于介入了国家公权力,已登记的权利就具有了优越性,受到了特殊保护,因此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也是法的公正价值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