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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和消灭

2026-05-10 07:06:55  点击:

    船厂因为卖方欠下的修理费而留置船舶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即修船厂要行使船舶留置权,首先应该给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很显然,修船厂不会再和卖方讨论这件事,因为卖方根本不关心此时船舶的状况,真正着急的会使买方,毕竟它才是船舶的所有权人,而且买方可能己经安排好了船舶的营运。所以,买方应该尽快和修船厂商定一个宽限期以及尽快确定拖欠修理费的金额。只有在宽限期届满时债务仍然没有得到履行时,亦即出现买方逾宽限期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时,造船人或修船人才得实现以所留置船舶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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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留置校的消灭,本文不再详细讨论,只有一种情况需要明确,即船舶留置权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有关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关于留置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的问题,梁慧星教授认为,“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丧失对留置物占有的,留置权归于消灭:因侵权行为而致使债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非确定的占有丧失,留置权并不当然归于消灭,债权人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取得占有的,留置权仍有效存在。惟有债权人不能诉请回复占有或者诉请回复占有而不能重新取得占有时,留置权归于消灭。所以,一旦修船厂对船舶失去占有,就意味着对船舶留置权的弃权,即使是再有机会占有该财产,也不能因为前一债务留置船舶。

    这对于船舶买卖的买方而言比较有利,只要确保交船前进船坞的费用已经节庆,就无需再担心船舶进了船坞以后会因为船舶之前欠下的修理费而被修船厂留置。毕竟船舶营运,进修船厂的机会很多,如果因为卖方欠下的修理费,而导致船舶留置对买方来说会是很大的损失,而且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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