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船舶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海商法调整的重要关系,而与船舶有关的众多的法律关系中,船舶的物权关系是先决性的,占有特殊的地位。同样,在船舶买卖中,买卖双方通过买卖合同的订立,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在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把它投入到海上运输的活动中,船舶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在海商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基于此,各国的海商法都对这个问题相当重视,都制定了相关的各项法律来规范这项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反映在这方面的差异也很明显。另一方面,船舶的营运是超国界的,除非是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否则都可能超过本国的范围,而具有国际性。所以,与此相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其上的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一旦发生船舶物权的纠纷,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问题。

1974年国际上曾有一个很有影响的案例一Haleyon Isle案。英国和美国两个债权人同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一艘英国籍的Haleyon Isle轮,结果该船舶拍卖后不能同时偿还两个债权人。其中英国债权人因向船舶发放了抵押贷款,所以他是作为抵押权人要求扣船,而美国债权人是对船舶提供了修理,没有得到修理费而扣船。该案可能适用的法律包括:请求原因发生地一英国、美国法;船旗国法一英国法;法院地法一新加坡法。所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关键就在于这两国的法律对于船舶修理产生的费用的地位有极大的差别,英国法下修理人不享有优先权,只能实行占有留置权,排在抵押权之后;而美国法则规定修理人享有船舶优先权,且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最后英国枢密院以微弱多数判定美国债权人败诉,理由是一项请求权能否享有优先权是程序性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新加坡法律也就是英国法。由此可见,由于各国在船舶物权方面规定有许多不同点,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什么法律就是很关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