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入船坞检查的费用,包括进出坞的费用和拖船费等等,通常都是由卖方承担。而且,如果船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损坏或缺陷影响到船舶的清洁船级证书时,卖方还应承担将其修复的费用。如果卖方在没有付清这些费用的情况下交付船舶,当买方要把船舶开出船坞时,就会面临船舶被船厂留置。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定义的船舶留置权,与《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第6条以及《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7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所下的定义来看,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仅为造船人和修船人;(2)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为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项下的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请求权;(3)船舶留置权的客体是债权人所占有的船舶;(4)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务人不必须是该船舶的所有人,而只要是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另一方即可;(5).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一旦失去对船舶的占有,船舶留置权即消灭。船舶留置权发生在二手船买卖中,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况,虽然在((海商法》中还涉及到救助或是拖带可能产生的船舶留置,但和二手船买卖相关的一般只会是前述的修船厂的船舶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