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推荐
租船推荐

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

2026-05-09 08:20:43  点击:

    基于船舶优先权的特性,使得在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其权利,又由于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它的成立不需要公示。除了双方当事人外,第三人难以获知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在船舶买卖中,新买主对于船舶之所负担的担保权利并不知道,无辜的善意新船东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地位,他可能买来了一条上面附有许多船舶优先权的船舶,又由于依附于其上的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使得新船东也不能像调查船舶抵押权一样,通过查询登记机关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情况。船舶优先权不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船舶所有人为躲避债务而将船舶转移给第三人。但是为了避免损害善意船舶受让人的合理权益,应采取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使其在船舶买卖后的合理期间内消灭船上所附优先权,避免因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扣船而遭受损失。

                        船舶二手交易,船舶交易市场,二手船估价,

                船082.jpg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存在,对于船舶受让人来讲,通过这种公告方式,其可以清楚船舶上所负担之优先权的数量及数额,从而决定是接受该船舶而要求原船东提供担保抑或是以该船舶权利上有瑕疵为由而拒绝买受该船;对于船舶优先权人来说,其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予以登记即可保留权利,并不是一种行使优先权的额外负担。因此这种消灭的方式,对于优先权的各方当事人来讲都是有利的。

    《海事特别程序法》对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九章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审查、公告和判决等程序,船舶优先权的催告期间为六十日,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以“申请人”)曾为购买伯利兹籍“远胜”( YANG XING)轮,与船舶所有人舟山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以下简称“抵押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约定船舶所有人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将“远胜”轮作价民币13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船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为了避免该轮转让后发生船舶优先权纠纷,申请人于2001年9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当时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的申请,对伯利兹籍“远胜”( YANG XING)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裁定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分别在同年10月9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和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021-59117806
24小时手机:13585948634
Copyright © 2022 www.cbtwz.com 上海聿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 | 沪ICP备2020034403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