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和有关船舶司法拍卖的特别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司法拍卖船舶的实体交接这一问题。可见在实践中,司法拍卖船舶交接的具体方式可依照普通二手船舶交易的习惯开展。但是船舶司法拍卖和普通二手船舶交易毕竟存在相当的差异,竞买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普通二手船交易的实体交接中,船舶实体交接与买方付清款项通常在同一天进行,交接时买方会带领验船师登船查验船况,检查是否有设备缺损,此时买方对卖方仍有约束。但在船舶司法拍卖中,法院在拍卖前组织竞买人登船查验后,就视作竞买人己经认可船舶状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出价。在船舶实体交接当天,买船人己经付清全部款项,就算此时船况不符合竞买人的预期,竞买人也无法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只能接收船舶。
第二,普通二手船交易的实体交接过程中,买方会测量船舶现存油量,并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油价,如果船舶实际存油量与双方约定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现场补足燃油。在船舶司法拍卖中,对于船舶现存油量同样被法院认为是竞买人在拍卖前登船查验时就己经认定的,哪怕船舶实体交接时的存油量与登船查验时的存油量存在较大减损,法院也没有能力为船舶补足油量,买方更不可能要求出卖人补足油量。
第三,买船人在船舶实体交接时,面对船舶的不符点和存油减损并非毫无救济方式。竞买人仍应在实体交接时仔细查验船舶,并做好记录,对于自身的损失可以向船舶管理者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