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法律交接包括船舶相关证书的交接和船舶相关登记的办理等。船舶相关证书的交接一般而言不会遭遇较大的阻碍。因为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适航证书等在船舶扣押时就己经一并扣押。如日本法律规定了无法获得必备证书的船舶无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德国规定了只有获得登记的船舶才可以司法拍卖,英国的对物诉讼制度对船舶法律人格的拟制以船舶相关证书为基本的依据。因而,不会出现法院无法交接被拍卖船舶相关证书的情况。

船舶的注销登记和注册登记是买船人获得船舶所有权的前提和依据。船舶原有的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应首先被注销,而后买船人再把自己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如果被拍卖船舶原本就在法院地登记,且法院地法律规定了出卖人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那么这一过程会相对比较顺畅。若法院地并非被拍卖船舶的注册地这一问题会变得复杂。实践中,买船人可能会面临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船舶登记地位于开放式登记国家,这些国家的登记机关可以出具注销登记的承诺书,承诺在看到船舶司法拍卖成交的裁定或载有相同内容的法律文书后,办理注销登记。凭借这样的承诺书和买船人所获得的执行法院的裁定,买船人可以在法院地获得权利清洁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若船舶原注册地的登记机关拒绝出具这样的承诺书,此时买船人无法直接在原船舶注册地顺利的完成船舶注销和船舶登记,可以考虑在执行法院所在地国家进行船舶登记。买船人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出具一份证明书,证明船舶己经经过合法的司法拍卖程序并完成交接。法院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一般倾向于认可法院证明书和裁定的公信力。哪怕法院所在地登记机关明确表示在没有注销登记文件的情况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竞买人也应尽力获取法院出具的证明书,作为证明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