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司法拍卖下,会产生多种横向法律关系,分别表现为船舶拍卖服务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的和船舶保管合同。
(一)船舶拍卖服务合同的内容
船舶拍卖服务合同的主体为拍卖人和竞买人。在法院自行主持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为执行法院;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为拍卖机构。拍卖人的义务在于提供真实、准确的拍卖信息,对竞买人而言,除了举行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外,最重要的是有关标的物显示状态的信息。在拍卖服务合同下,拍卖人的义务在于为竞买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标的物信息,并为竞买人提供充分的了解、观察标的物的机会。竞买人的义务在于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参与拍卖,并按照拍卖人的公告参与竞价。

(二)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
船舶买卖合同是船舶司法拍卖中最核心的一项合同,当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生效后,最高价竞买人即成为船舶买船人。买船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法院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出卖人为被迫出售船舶,其义务为协助法院向买船人交付船舶,并为船舶登记的注销提供必要帮助。
(三)船舶保管合同的内容
自船舶被扣押之日起,船舶保管合同就己经订立。保管人一般为法院地的港口或航运服务业机构,委托人则为法院。由于最终承担保管人服务效果的是船舶买船人,所以船舶司法拍卖中的船舶保管合同可以被看作一种由法院与保管人之间订立的向买船人履行的合同。保管人的义务在于妥善保管船舶,防止船舶出现碰撞损害、设备缺损和燃油缺失。保管人有权从买船人所支付的竞拍价款中获得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