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司法拍卖中,拍卖程序的流畅进行和顺利完成对于竞买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船舶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因此船舶司法拍卖的中止或无效,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或执行官、船舶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行为。

境外船舶司法拍卖可能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而中止,即使船舶司法拍卖在开始之前已经公告。对此,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各州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前对船舶进行估值并依次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果在船舶司法拍卖的过程中,美国执行官发现拍卖成交价可能低于保留价,或司法拍卖有其他程序性问题,也会下令中止船舶司法拍卖。在德国,根据《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申请中止的是债权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债权人可以重复提出中止船舶司法拍卖程序的申请。如果司法拍卖中止超过六个月而没有回复,德国法院自动认定司法拍卖程序中止。在日本,根据《强制执行法》的规定,执行法官在发现执行程序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时,可以决定中止司法拍卖,债务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以中止司法拍卖;值得竞买人注意的是,如果法官发现代理人行为超出代理权限,也会取消己经确定的司法拍卖日期。总结上述国家的立法,司法拍卖程序被中止一般基于两点原因:其一,执行法院或执行官主动发现司法拍卖程序存在违法情况;其二,债务人或第三人因认为司法拍卖程序违法或对拍卖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而申请中止司法拍卖程序。
司法拍卖在成交之后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从各国立法来看,其原因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司法拍卖赖以为基础的判决被认定不合法;其二,严重的司法拍卖程序不合法;其三,案外人对被执行船舶提出权利主张。在海事、海商案件中,因案外人对被执行船舶提出权利主张而导致的执行标的错误比较常见。其中,最常见的是船舶实际所有人阻止司法拍卖程序。以我国为例,曾多次发生船舶实际所有人阻止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如“荣翔1”轮执行案。“荣翔1;轮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为沧州荣翔海运有限公司,并被荣翔海运公司登记抵押给银行,后荣翔海运公司因无法偿还欠款而被债权人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2017年做出民事判决。2018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在唐山港扣押“荣翔1;轮,并于2018年11月发布拍卖公告,但“荣翔1”轮此时却被福建平潭100多户村民强行占有。原来“荣翔1”轮为这100多户村民集资购买,挂靠于荣翔海运公司名下,村民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船舶所有人,拒绝配合执行程序,并提出执行异议。最终,船舶拍卖公告被撤回,执行法官通过调解方式完成案件执行。在欧美航运金融发达的国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得的船舶,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实际所有人和登记所有人不同的情形。
境外船舶司法拍卖被中止或判定无效,对竞买人而言无疑是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因此,竞买人应切实做到以下三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第一,应委托当地律师对船舶司法拍卖赖以为基础的判决做出审查和评估,避免参与在有明显错误的判决的基础上进行的司法拍卖;第二,要对船舶所有权情况进行穿透调查,除了解船舶权利登记情况以外,应委托当地律师根据当地航运业的特点,针对性的穿透调查船舶权属情况,避免出现执行错误导致船舶司法拍卖无效;第三,竞买人根据当地律师的指导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对于执行程序的规定,避免出现程序违法而导致船舶司法拍卖程序遇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