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制度中所特有的权利,源于英美法系中的“MaritimeLien",指海事请求人对基于船舶而产生的法定的特定债权所享有的、不论该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事项或船旗是否发生变更,都可以通过一定司法程序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通常各国法律均对于优先权的诉请依据予以明确的规定,英美国家规定的诉讼依据比较多.我国《海商法》中对于船舶优先权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船员工资报酬方面、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港口费用等未支付、海难救助的救助款未给付的以及因侵权导致的财产赔偿请求。

金融机构因为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认为其产生的依据均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公示等程序,所以往往容易忽略。而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和船旗的变更而变更,具有追及性。因此当金融机构发现存有船舶优先权时,是不得拒绝承认的;承租人在长期运营船舶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存在船员劳资、人参伤亡、港口费用、海难救助及其他财产侵权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至金融机构后出现,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因此涉案船舶经常在船舶优先权人提起诉讼后面临被扣押拍卖的风险,当船舶被拍卖后所得价款清偿所有债务后,所剩无几,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