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只有取得某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才能取得在海上的航行权,船舶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船舶登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法律规则的组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船舶登记制度宽严不一,部分国家采用开放登记政策,比如巴拿马、塞浦路斯、利比里亚、巴哈马、百慕大等。船舶开放登记,又称方便旗制度,一般是指允许外国船东和外国人控制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并提供对船东较为方便和适宜登记的要求和条件。这种登记制度特点是在登记时可以是该登记国以外的个人或企业、其他组织所有的船舶,操作简便易行,征税较低,准许船舶自由配备外国籍船员。由于方便旗制度的宽松和简便,导致登记船舶与登记国之间无实质性关联,当登记船舶发生事故或者躲避债务时,承租人或者船员相关权益均会受到损害,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在船舶发生碰撞或者消失后难以得到保障。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航运委员会为了限制或消灭方便旗船,建议:(1>抵制未与该联合会签署协议的方便船,禁止装卸货物;(2)敦促方便旗船东就改善雇佣船员的待遇问题与该会签署协议联合国贸易发展。国际海运劳工联盟也提议应当在方便旗船登记时,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或者保证,以备在发生危险时保障相关权益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世界上大部分海运大国实行该制度,方便旗船产生的问题并未得到普遍关注和解决。
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属于封闭性、严格限制船舶登记制度,对船舶所有权人、技术状况、检验要求等都是十分严格的限制,并且实施高税率政策、禁止船舶登记双重国籍,这对于加强我国船舶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水运市场、保护民族航运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航运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资船舶开始到适用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登记,使我国流失了相当一部分运力。为吸引流失掉的这部分中资船舶回国登记,我国也针对当前世界范围内船舶登记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出台的了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和规范;对于己经在采用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登记的我国的船舶,在税收政策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目的就是为了吸引这部分船舶能够回到我国进行登记,悬挂我国国旗航行”。
与开放登记制度相对应的是双重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一艘船舶上拥有两个及以上的船舶登记。世界航运业的主要国家均实行该制度,如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等国。在法律适用上,涉及船舶所有权的登记适用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涉及其他的船舶登记,则适用连接点最紧密的法律。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船舶登记制度,但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该制度的弊端也在逐渐显现,如前所述,因其过于严格,导致国内部分船舶开始在国外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