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私下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整体转让,但未到管理部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二是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船东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即所谓的光船租赁,但未办理光船租赁相关手续;三是船户私下将船舶卖给船厂,拆解船舶,未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私下交易产生的原因。产生以上三种情况的原因各有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经分析原因分别如下:一是内河水运市场低迷,以杭州市富阳航区为例,富阳本地船舶运输货物种类单一,主要只能依靠运输黄砂,而现在整个黄砂市场不景气,有时候每个月只有一个航次,考虑到燃油费、人工费、规费等,入不敷出。船户对市场持悲观态度,认为水运市场离复苏较远,故选择将船舶卖出以节省开支;二是有些船户认为现在内河水运市场暂时低迷,对市场持观望态度,先将船舶经营权出租,等水运市场有所好转,再将船舶经营权收回;三是船舶船龄较大,保险、维修成本高,故在钢材价格高时选择将船舶拆解。另外还有很多船舶都是在前几年靠银行贷款高价打造的,市场不景气导致船东在高额利息压力下无法继续经营,只能弃船还贷。
船舶私下交易的弊端。以上情形的共同点是船户法律意识不强,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私下进行船舶交易。这种做法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造成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其一,管理不便。有新政策、重要通知需要通知到船户时,管理部门往往找不到船舶真正的所有人,造成消息延误或者船户根本无法收到信息,当然也不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船舶动态,造成管理不便。其二,船舶发生事故,事故处理时易出现纠纷。当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需要找当事人负责任时,如果因为责任重大经营人逃逸,受害方会找在海事机构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原船舶所有人对事故一无所知,认为己将船舶出售给其他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事故相关人也包括在海事机构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受害方可以向在海事机构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营运者要求赔偿。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会给事故处理带来麻烦,引起纠纷。其三,船户未办理注销手续,私自将船舶进行拆解,会导致出现套牌、船证不符等情况、以杭州市富阳航区为例2009年一季度的黄砂船舶排队报名中,经询问检查,发现有些船舶己经拆解,但是船名仍出现在排队报名的船舶当中。一方面这对其他依法经营的船户十分不公平,另一方面为了装运拆解船舶的黄砂,船户为逃避检查串改船名号给现场管理工作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