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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

2026-04-20 08:39:03  点击:

    船舶融资租赁在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类立法模式:一类是以新加坡、韩国最为典型的国家所采用的做法,立一部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里面用专章来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的内容,这种模式叫统一立法,采取这种形式的国家还有巴西和法国,其立法分别为《租赁事业法》和《融资租赁业法》;另外一类方式,是德国、日本采用的制定条例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模式,比如美国既颁布了《船舶融资法》,但同时1986年在《统一商法典中》增加了租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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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具体到我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导致相关法律条文偏少而且有些混乱,虽然立法界也在努力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但介于繁重的立法任务,使得该法很难很快出台。目前为止,有关的规定是非常的少,因为《合同法》虽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条文相对不够细,而且船舶融资租赁有自身行业的特殊性,有很多特殊问题。而在海商法中亦没有作专章规定,实践中主要借鉴光船租赁的相关条文,但是船舶融资租赁毕竟有自身的特殊性,还是有所不同。最后,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在《船舶登记条例》里亦无规定,实务处理也主要借鉴光船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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