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分析,“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海事请求人有权对造成该海事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是针对具有强烈秘密性特征的船舶优先权,银行无法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未来可能引起的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的发生,而且,银行无法与船舶承租人通过约定来避免,因为船舶优先权有追及效力和法定效力。可是如果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船舶就极有可能被受诉法院强制进行拍卖或者扣押。这样,银行不只失去了对船舶的所有权,还导致承租人无法经营船舶,不可能获得收益而失去支付租金的能力。因此,船舶融资租赁的情况下,银行面对船舶优先权的发生,可能需要担负两种潜在的风险。

如前文分析,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在修理时,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未履行支付相关费用而导致修船人留置船舶的权利。船舶承租人作为船舶经营人,在船舶出现问题时,当然有权及时去修理,但这样就可能导致修船人对承租人行使船舶留置权。此时,如果船舶承租人不愿支付修理的相关费用,银行作为船舶所有人就必然会为了保证继续拥有船舶,成为修船人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对象,自己垫付资金,而给自己招致风险。所以船舶融资租赁情形下,银行作为船舶所有人,一旦发生船舶留置权,对银行就构成了支付修船费和丧失船舶的风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