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银行对船舶承租人承担的信用风险,是指银行需要承担由船舶承租人在主观上不愿履行,或者在客观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所引起的损失的风险。航运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船舶承租人的实力增减都可能会引起船舶承租人违约的情况。

银行对船舶承租人承受的信用风险包括:
1.船舶承租人自作主张转卖、转租船舶,情况严重的还拆掉船舶,而这些均未经银行的同意。这对于银行来说,损失巨大,主要是由于有些行政执法机关腐败以及不完善的船舶登记制度所引起的。
2.船舶承租人在船舶投保方面违约。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船舶承租人对船舶进行相关的投保,但是有时船舶承租未按约定履行投保义务,此时如果出现船舶损毁或者灭失,银行就得面对租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风险。
3.在租赁期间,可能会出现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船舶的损失,船舶承租人主张银行承担风险,因为银行是船舶所有人,而拒绝向银行支付租金。
第三人风险是指船舶承租人在租赁船舶运营期间,没有遵守有关管理船舶的规范,对他人构成侵权或者违反合同的情形,行政机关或者他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扣船,船舶承租人有保释船舶的义务,但船舶承租人一般会因为海事赔偿数额巨大而不愿或无能为力担保,就可能会造成受诉法院强制要求出售该船舶。这种情况下,就把银行推到了赔偿责任人的角色,让银行支付庞大的赔偿数额,而且银行很难向船舶承租人实现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