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航运市场上,船舶买卖尤其是二手船买卖非常活跃,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格式主要是娜威买卖格式(Norwegian Saleform)。卖方对其出售的船舶须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即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约、抵押、海事优先权或任何其他债务,这在挪威买卖合同格式下被称作为船舶无负担保证义务。实践中,被出售的船舶往往存在上述负担.因此,对买方而言,重要的是清楚哪些是属于卖方无负担保证中所指称的“负担,,以便在遇到船舶负担情形之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上述负担中,海事优先权对买方影响最大.由于“海事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x",也无须登记,这使得二手船买卖无法或很难进行。在认定船劫灭失尤其在船舶被拆成钢板是否还能成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的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实际上,船知灭失存在着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两个不同的概念。文章针对买方索赔时的困境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二手船买卖;挪威买卖格式;无负担保证
在航运市场上,船舶买卖尤其是二手船买卖非常活跃,其一般有专业的船舶买卖经纪人参与,使用统一的买卖合同标准格式。目前,二手船市场上流行的标准格式主要是挪威买卖格式(Norwegian Saleform,简称NSF。由于船舶买卖具有标的金额大、交易程序复杂、潜藏的风险较大等区别于其他货物买卖的特征,交易双方(尤其买方)须相当谨慎。
在船舶买卖合同下,卖方除了对船舶负有品质担保义务之外,还负有权利担保义务。即保证对其出售
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
利‘刀。挪威买卖格式也有类似的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被称作为卖方无负担〔encumbrances)保证。其通常规定,卖方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任何负担、租约、抵押、海事优先权〔maritime liens)或任何其他债务。如果船舶遇到任何在交船前产生的索赔,卖方谨此担保赔偿买方因此种索赔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但实践中,被出售的船舶往往存在上述负担。因此对买方而言,重要的是清楚哪些是属于卖方无负担保证中所指称的“负担”,以便在遇到船舶负担情形之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明确属于负担的情形
存在租约
卖方出售船舶之前有时会有租约存在。按契约转让原理,船东可以转让租约的利益给买方,比如收取运费或租金,但租约下船东的义务不能转移给买方,除非买方和租家都同意。船东未经租家同意转让
其义务,那就构成毁约。尤其在租船合同是一个人身合同时,必须由船东亲自履行t41。对买方的影响是,如果未收到船舶存在租约的通知,其毋需履行租约义务;然而,在买方收到通知的情形下,其被视为推定的卖方受托人,应履行租约下的义务。如果买方明知租约存在而无合理、正义的理由拒绝履行,那就干涉了租家对原船东享有的权利,构成了侵权。在实践中,附有租船合同的船舶在买卖时可能会引起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尤其在租船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更是如此。谨慎的做法是签订买卖合同时,三方能签订一份租约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生效的时间、风险费用的划分。
1.2存在海事优先权
海事优先权指海事请求人基于法定的担保债权,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英国学者D.R. Thoma对海事优先权的基本法律特征作过以下描述:是一种依附于海上财产之上、因对该财产提供了服务或因该财产造成了他人损害等诉因事件发生之时形成,秘密地、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转移且通过对物诉讼来执行的特许请求权(privileged claim )或保证权(charge ) 。通常的海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有:船员的工资请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给付请求及船舶侵权的财产赔偿请求。在英美国家,海事优先权通过对物诉讼来执行。也就是说,优先权是对抗船舶的一种权利,并且秘密地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转移。有负担的买家将受制于这种优先权,即使其对优先权不知情也一样。在我国,海事优先权被称作为船舶优先权,英文均为‘`maritime lien",其实两者性质一样。我国《海商法》尽管不承认对物诉讼,但《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所有权转让而消灭。”从中可以看出,船舶优先权具有与海事优先权相同的性质,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登记、占有,并随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转移。这实际上仍是对物诉讼,或者说是对物诉讼的残余。不知情的买方在购买船舶时就面临着该船可能根据国内法或国外法的规定已产生的海事优先权的风险。在实践中,卖方往往同意买方的要求出具担保,承担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以前的海事优先权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然而,这种担保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在船舶买卖交易结束后是否依然存在,并是否依然有赔偿能力。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买方对各国法院处理海事优先权案件时准据法适用的知悉程度非常重要。比如一种债权依行为地(lex loci actus)法可产生海事优先权,而依法院地法(lex fori)不会产生海事优先权。此时,法院对案件地准据法如何确定呢?在TheIoannis Daskalelis一案”,中,一艘希腊船在美国修理未
支付报酬,船在加拿大某港被法院扣留并拍卖出售,但其拍卖款项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法院
面临的问题是;修理人的索赔是否应该被赋予海事优先权从而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依债权发生地美国法,修理费会产生海事优先权;而依法院地加拿大法,不会产生海事优先权。初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抵押权人的判决,而高等法院改判,其承认并执行外国法下修理人的海事优先权。而另一个同类型案件TheHalcyon Isle[a]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英国船也在美国修理未支付报酬,船在新加坡被扣并出售,其拍卖款项同样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新加坡法下修理费不会产生海事优先权,高等法院作出了支持抵押权人的判决,上议院改判,而枢密院依3:2的比例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
由于“海事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也无需登记,这使得二手船买卖无法或很难进行。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等专门为二手船买卖建立了海事优先权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发出公告,限令所有对船舶享有海事优先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或
行使其权利,否则,期限届满,以该船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这种做法被引人到了我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不过这种做法目前只局限于少数国家,还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些国家未必对他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做法予以承认。因此,对船舶享有海事优先权的人在一个国家里其海事优先权可能已被消灭,而在另一个国家他仍然可以对船舶提出海事优先权申请。
显然在二手船买卖中,海事优先权什么时候消灭,即船舶无海事优先权负担对买方非常重要。权利
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消灭,一般而言,除了上述催告程序外,海事优先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这是由它的从属性决定的。因而,导致债权消灭的诸原因也都是导致海事优先权消灭的原因。
(2)因船舶灭失而消灭。海事优先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当作为担保物权的船舶灭失时,权利主体也就失去了实现其权利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因此,一旦当事船灭失,船舶优先权即被灭失。然而,在认定船舶灭失的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认为即使船舶已拆成钢板,权利主体仍可对钢板行使其权利。而有的认为,+19b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规定的国际公约》,《1993年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当船舶已拆成钢板,无论如何也不能再构成还是海商法下的船舶,因而不能再把这些钢板当作海事优先权的标的‘,叮。实际上,船舶灭失存在着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出现了船舶不能被有效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客观事实,如船舶沉没、毁损、失踪、拆解等;后者则指根据法律规定完成了注销登记,此时船舶也就不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在法律上只能被当作一般财产对待,并由民法调整。显然,事实上的灭失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灭失。因为,船舶沉没还有可能被起浮,而毁损仍有可能被修复,失踪仍有可能再出现,而拆解表现为一个过程。显然,船舶事实上灭失的时间常常很难确定。
由于各海运国家的国内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登记的注销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
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
登记注销证明书。可见,船舶登记的注销是受法律规范的,而且登记注销时间在实践中也是非常容易确定
的。
(3)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债权本身有一定的时效,为保护第三者(比如买方)的利益,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给海事优先权本身规定了一定的时效,一般为一年。有的国家还给担保的个别债权的海事优先权规定了6个月的时效。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懈怠原则”( Doctrine of Laches)来确定海事优先权的有效日期。
即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则认定其权利已被消灭。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期限”,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因法院拍卖而消灭。法院拍卖,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司法拍卖或强制拍卖。“为了找到一个买
方,就必须确保船舶清洁地转移,而不能附带任何已存在的权利。如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等。否则,如存在以前产生的权利仍可对该船主张的风险,就不会有人愿意以市场价购买该船舶。因此,法院拍卖船
舶必须具有使购买者取得所谓“清洁物权”的效力。否则,作为海事优先权的客体的船舶,就无法转换成为可用以清偿海事请求权的财产形式。这就决定必须赋予法院拍卖具有消灭海事优先权的效力。为此,法律就必须规定,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以该船为客体的包括海事优先权的一切权利均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