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水平不高,过于依赖政府
截至目前,我国航运服务要素的集聚效应还没有充分展现。航运服务集聚区通常表现为简单的企业汇聚,主要提供中低端航运服务。政府经常在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建设过程当中居于主要地位,使得区内企业过度依赖政策扶持,阻碍服务创新。

2、暂未构建全国性的航运金融服务系统
我国航运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发展较缓,难以推动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暂未建成与航运金融业务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体系,例如航运经纪、海事法务咨询、评估鉴定等服务中介机构在国内发展水平普遍较低。
3、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尚未健全,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尚未出台支持航运金融服务的综合性政策,同时税赋较高、外汇监管较严的市场环境也制约着航运金融服务业务的深入发展。此外,我国的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等业务相较于境外的航运中心,同样也面临着税赋较高的难题。
4、船舶经纪服务业务不完善,船舶交易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船舶交易机构发展缓慢,业务覆盖面较窄,在基础性船舶交易服务上仍有缺陷,扩展功能配置有限,且在增值服务方面发展更为滞后。另外,我国对于“场外”船舶交易机构(即交通运输部未公布的交易机构),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