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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概念与法律特征

2026-09-01 08:37:22  点击:

    船舶融资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广义上的船舶融资应当是指包括船东在内的航运公司为进行航运活动而筹措资金的行为或过程,既包括船东为建造或购买船舶筹措资金,也包括船东为船舶营运筹措资金,而且还包括并不拥有船舶的经营人为经营船舶筹措资金。狭义的船舶融资则仅仅是指船东为了船舶的建造或购买而筹集资金的行为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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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应当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的含义应当包含与船舶有关的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活动,包括光船租赁和定期租赁。狭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是指是指出租人主要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选择,从船舶供应者处取得船舶,并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在租赁届满后承租人享有续租、购买或退回船舶的选择权,首次租赁期限不小于一年,依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是固定的,并考虑对船舶成本的全部或部分分摊。

    基于上述对船舶融资租赁概念分析,简要分析其法律特征,首先,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承租人享有船舶的选择权,并且在租赁期间实际运营船舶,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的义务,需使船舶出于良好的经营状态。在租赁期内,出租一方享有船舶的所有权,期满后,承租一方可对船舶作出留购、续租或退租。

    其次,承租人交付租金义务。因租赁物是根据承租方的选择而购买的,通用性差,为确保出租方获利,承租人应保障租金的支付,租金的应包含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租赁手续费和利润等方面,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亦是保证租赁交易继续进行的重要因素。

    再次,根据上述特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全额清偿性和不可撤销性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如果中途解约,退回船舶,出租人无法挽回己支付的各种款项和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即使拍卖船舶也存在损失。

    最后,原则上出租一方对瑕疵担保是免除责任的。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和船厂签订,但因船舶都是由承租人选择。因而,承租人在船舶有瑕疵的情况下有权依据购船合同对供船方提出抗辩、主张权利,在租赁合同中,船舶虽为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却不能因租赁物瑕疵而拒付租金。

    本文采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进行分析,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入手,分析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其中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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