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包涵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构成两个法律关系,即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其标的物是同一的,即出卖物亦是出租物。具体来说,出卖人可以是新造船广或是船公司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可作为融资人或者可作为船舶所有人,但其中以融资方为主,而融资方又以银行为主。因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银行作为出租方和船舶买方,分别与船舶卖方订立船舶买卖合同,与承租方订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起到将三方当事人相联的作用。承租人是实际参与船舶经营的一方,在期满交付租金后,获得船舶所有权,因而是船舶实际的买方,通常是船公司。出卖一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写明的要求向承租方交付符合规定的船舶;出租一方应以租赁合同为依据向承租一方收取定期的租金。

船舶融资租赁中须订立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独立之处也存在相互依赖之处。相互独立是指二个合同的效力相互独立,一个合同失效不会导致另一个合同也失效。相互依赖,是指二个合同形成完整的交易流程并且在约定内容上存在交叉。这与船舶抵押贷款中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存在差异的,后者二个合同之间存在主从合同关系,贷款合同随着抵押合同失效而失效,但抵押合同不随着贷款合同失效而失效,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抵押贷款交易依然可继续。
光船租赁法律关系中,仅包含光船出租人和光船承租人两方,形成一个法律关系。光船出租人指船舶的所有人,即船舶出租人,与前述的船舶所有人不同之处,光船出租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决定购买或建造一艘船舶成为其所有人,由此银行可以作为光船出租人或者是出资人;光船承租人是与光船出租人依照合同约定使用船舶的一方,在租赁期间负责配备船员,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光船租赁合同,其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光租合同是两方当事人,光船承租人没有选择租赁物的权利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将船舶返还给出租人〔ti};光船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在船舶上设立抵押权等。由此在实务中应当针对不同的合同,约定具体条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和风险的有效防范。
涉及标的船舶,是当事方根据合同达成合意的船舶,是同一船舶。海商法上的船舶各国规范不尽相同,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体现了各国法律对船舶特征定义的共同特征。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即由出租人(光船出租人)、承租人(光船承租人)和出卖人作为主体,以船舶作为客体,通过订立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融资合同(光租租赁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