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主要按代理期间的长短来划分,船舶代理关系可以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通常根据自己所属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港口当地的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代理关系。

(1>长期代理关系
长期代理是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自己所有的或由自己经营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长期代理的情况下,船公司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地委托代理。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保持下去。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经常抵靠某一港口,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代理关系可以简化委托手续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就集装箱班轮运输而言,在固定航线上,船舶经常往返于航线固定的挂靠港之间,在挂靠港当然以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更为合理。目前,就上海港来说,外资船公司基本都属于此种长期代理关系。
(2>航次代理关系
航次代理主要指那些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来港之前,根据以往的操作经验,临时指定代理进行相关港口操作业务。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项完成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