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以及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崛起和内河航运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航运企业的内外贸运输量迅速增长,使得各地区之间的船舶交易需求与日俱增,各地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也随之快速发展。然而,目前全国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除上海航运交易所、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少数机构外,大部分的交易服务机构服务较为单一,且运作有待规范。
1我国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1,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分布
为了更好地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引导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先后公布了3批共17家具有较好行业发展水平的机构。
除交通运输部公布的17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外,全国还有35家未经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也在开展船舶交易服务业务。其中,江苏省有10家,浙江省有5家,山东省有3家,河北省、福建省、天津市、重庆市分别有2家,辽宁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1家。
这些机构的分布相对集中,主要位于沿海和长江沿岸地区,其中江浙一带较多,同时北方地区明显多于南方地区。分布集中导致彼此之间存在竞争,机构的辐射范围也相对有限。
.2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设置
1.2.1机构性质
我国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中,事业单位性质的办公场所和主要人员基本由投资主体提供,国有企业性质的隶属于当地的港口管理部门或是与当地的海事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合作,私有企业性质的则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我国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性质比例分布。
我国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以私有企业性质为多,相对其他性质,在使用办公场所、借调相关人员等方面存在劣势,较难达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业
标准。
1.2.2机构功能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功能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功能和延伸功能。基本功能业务主要包括:船舶交易鉴证、船舶评估、提供范本合同、开具购船发票、发布交易信息等。延伸功能业务主要包括:船款代收代付、船舶招投标、行情咨询、船舶保险公估、船舶融资等。
基本功能为《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机构必须具备的功能,仅船舶评估一项仍具争议。据已公布的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能够提供完备的基本服务(即包括提供船舶评估服务)的机构为10家,占59%;能够提供延伸服务的机构为15家,占88%;既能提供完备的基本服务又能提供延伸服务的为10家,占59%。虽然表面上看,大部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功能种类较为完善,但服务满意程度却参差不齐,总体评价较高的仅有4家,占24% 。
1.2.3机构配置
从员工数量来看,有近53%的机构总人数在10人以上,最多的有25人,最少的有7人。从员工结构来看,有76%的机构以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为主,保证了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但仍有少部分机构对文化程度并不重视。
从专业结构来看,仅有76%的机构满足《规定》中“要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的要求。且有些所谓的专业人员或是刚毕业不久的学生,或是经常在外并不承担机构具体工作的船长,或是从别的企业聘请来的兼职人员或顾问,或是在筹建时期临时借用证书的人员。因此,机构内真正熟知船舶交易的人员其实非常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