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以往的挪威买卖合同版本,2012年最新版增加了要求交船时船舶不再负担货物的规定。仅从理论角度看来,要求船舶在交付时不再负担货物是合理的,卖方需要将以往的一切交易予以了结,向买方交付一艘不负担任何义务的船舶,这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也是一脉相承的。即便交船港恰巧是船舶所载货物的交付港,船东也应在船舶完成卸货工作后,向买方交付一艘空船,否则让买方自负相关货物的装卸及运送费用,确实不尽合理。

但是,2012年版本的新修改会造成一定的困扰。那就是,如果船舶此时正处于期租阶段,且买方明知该期租合同并愿意替代卖方继续履行该期租合同下承运人的各项义务,即进行了合同的转移(详细内容将在下文5. 1中予以论述)。此时船舶难免会在交船时仍然载有托运人的货物,难道依然要求卖方将货物先行卸下,船舶交付之后再由买方再次装上船?这当然不符合常理,可是2012年版本中这样概括式的规定难免会造成一定的困扰。因此建议,如果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对船舶存在的租约达成移转协议,对交船时的货物状况也应进行补充规定,明确好双方在租约合同中的义务划分,做好交接工作,以减少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