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推荐
租船推荐

交船时船舶状态与买方检查船舶时一致

2026-08-20 06:26:54  点击:

    一般情况下,二手船舶买卖都会在船舶检验与实际交船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比如卖方正在履行某项租船合同,租船期间为6个月一9个月,此时连卖方也不确定承租方何时还船,而船舶必须在履行完所有租约后,才可能满足“可交船状态”,因此,在此期间内的各项营运风险,维修保养义务仍由卖方承担。

                          船舶租贷,上海船舶经纪,船舶经纪,船舶二手交易,

                      船0141.jpg

    卖方必须保证在实际交船时,除自然损耗外,船舶必须与买方检查船舶时一致。这是完全公道的,因为如前章所述,此时船舶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风险也自然由卖方承担,且此时卖方仍然享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船舶投保并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赔偿。船上的现任工作人员也都还为卖方雇佣,根据“雇主责任原则”,当然由卖方承担后果。所以在此期间卖方承担质量维持义务是毋庸置疑。

    但是,该项规定亦有不明朗之外。首先,何为“自然损耗”?如果没有清晰的界定,卖方会尽可能将损失归为“自然损耗”,买方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一般认为,船舶在正常营运过程中的磨损,例如甲板因生锈而穿洞,水柜有腐蚀,管道生锈,均可以认定为自然损耗。但争议常常出现在磨损的程度上,例如若船舱钢板的凹陷程度过大,就不算为自然损耗。另外一个问题是,卖方虽然此时还负有维修保养义务,但他己明知船舶已经出售并即将交付,此时的卖方难免抱有“得过且过”的心态,疏忽大意或疲于应付。若在此情况下,由于卖方的消极心态,导致一些原本应属于“自然损耗”的损失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卖方的赔偿范围应如何界定。若果真如此,难免需要由买方来负担举证责任,需要买方指出哪些是超出了“自然损耗”之外的损失,这恐怕举证难度过大,并且买方需要证明卖方对此额外损失存在过错,试想要举证卖方的心理过错,又谈何容易,最终买方恐怕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赔偿。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是,既然卖方所需保证的是与买方检查时相同的船舶状况,那买方上船检查时状况到底是怎样的。争议往往在于,买方指责交船时状况与检查时不符时,卖方会坚持说买方在表面检查时己经是这个状况了。此时,买方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表面检验时的状况并非如此即交船时的状况比表面检验时相比恶化了。买方要想成功举证,必须在上船进行检验时留足证据,如进行拍照甚至录像,并将检查报告写得尽可能详细,船上的零件、设备亦不可放过。因为不仅有些零部件价格昂贵,而且一旦遗失恐难以寻求替代品。此外,航海日志亦是买方必须重视的关键资料。比如,表面检验时有航海日志及其他资料证明船舶正在正常卸货,好起货机完好,若在交船时有其中一组起货机损坏,此时卖方就难以狡辨。另外,亦有根据航海日志推断船方有过错的可能。


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021-59117806
24小时手机:13585948634
Copyright © 2022 www.cbtwz.com 上海聿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 | 沪ICP备2020034403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