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买方应提高警惕,不能仅凭一份卖据就完全相信船舶无负担,现实当中买方及其贷款银行更看重的是卖方船旗国签发的“船舶无登记负担的证书”( certificate of free from registered encumbrances)。一般二手船买卖涉及数额巨大,需要向银行贷款,绝大多数买方是以船舶为抵押获得银行融资,而如果卖方也同样以此船舶在银行贷款,这就加大了船舶法律交接的复杂程度。一方面,卖方的贷款银行在收不到全额还款时不会同意注销船舶抵押登记的,而没有此份注销证明,卖方的船旗国也不会签发船舶无登记负担证书,如果买方得不到该证明,也不会轻易支付船价,而卖方得不到买方的付款,有无力支付全额银行贷款。因此环环相扣,形成恶性循环,僵局由此产生。

实践当中是这样解决这一矛盾的。买卖双方和各自的融资银行代表共聚一堂,但是卖方银行需要做好一项前期准备工作,即在交接前向船舶抵押登记地的官员提出注销抵押的申请,预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地的官员会预签一份正本的无负担登记证书交给卖方银行,但只有在银行授权后登记官员才能进行正式注销登记,无负担登记证书才生效。在交接会议上,卖方和银行确信买方将支付相关所有款项时,会电话授权登记官员正式注销抵押登记,此时卖方再将生效的无负担登记证书交给买方,完成这份文件的法律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