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我国航运大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大核心任务包括国际航运枢纽港的建设、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的建设以及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的建设。其中,船舶经纪人,作为提供航运服务的一种主体,是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支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在2009年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培育船舶经纪人,研究建立船舶经纪人资格准人和审核制度”的具体工作目标,但首先传统的船舶经纪人和新兴的航运经纪人概念要有所选取,缺乏整体规范的船舶经纪人自身的种类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需要理清,其管理及法律规范需要完善,本文将从以上几方面着手就船舶经纪人进行相应的探讨。
二、船舶经纪人抑或航运经纪人
从航运业传统来看,只有“船舶经纪人”的概念,并没有“航运经纪人”的概念,可以说,我国新兴的“航运经纪人”概念是从传统的“船舶经纪人”概念上发展出来的。在我国,“航运经纪人”这个用词首先是在理论界出现,C1〕而实务界也接着予以采用,有个别经纪公司取名时包含了“航运经纪”,如“上海经纬航运经纪有限责公司”。之后,我国有关政策也开始吸收“航运经纪”这个概念,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即是我国首次使用该概念的政府文件。那么,是否应当用新兴的“航运经纪人”概念去取代传统的“船舶经纪人”概念呢?该概念的采用是否有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及我国航运大国的发展呢?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船舶经纪人与航运经纪人的概念。
【一)船舶经纪人
作为传统概念,“船舶经纪人”的定义有较多线索可循。
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The Baltic Exchange)对“船舶经纪人”有两种不同表述:一种观点认为“船舶经纪人”是“为委托人安排货物和商品通过船舶进行海上运输,或者从事船舶买卖的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经纪人”是“船东和货方之间的中介人,并且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who act as intermediaries betweenshipowners and cargo interests, and do not trade on their own behalf )。
我国国内对“船舶经纪人”的普遍认识是其主要是为航运业提供服务的主体,其服务包括为船货双方提供以大宗散杂货为主的租船、揽货、订舱、船舶买卖、信息咨询等业务。我国法律上没有“船舶经纪人”的明确定义,只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有“经纪人”的定义,如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2条规定,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职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
那么,借鉴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关于“船舶经纪人”定义的观点,并结合我国法规规定和有关理论研究,“船舶经纪人”可以被定义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货物和商品的海上运输或船舶买卖而专门从事经纪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