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因船舶租赁者具有较大的风险而赋予其可享受高额赔偿的权利,该权利就是所谓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①劳动法、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一切有编制的船上工作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在内,有权索要足额工资,若在工作时间外进行了其他工作也可索要报酬,船员谴散返程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皆需支付。
②船舶吨税、港务费、引航费、和其他港口使费的缴付请求。
③若在船舶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可提出赔偿申请。
④船舶在运营过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赔偿相应费用。
⑤遭遇海难对其救助所产生的费用,可申请支付。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也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海商法》对船只融资租赁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该法律属特别法,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船舶优先权在这一领域优先使用。
优先权在日常的船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很高。可发生在经营与管理的各部门里,且被申诉还允许有一个时间段的申诉时效性,因而极具隐秘性。船舶优先权出于对特殊债权人保护而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承租人在船舶的经营当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船舶优先权的索赔.很多时候船舶优先权提起的申诉时效都很短,往往都是比较直接简单地行使船舶优先权,向当局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这会造成船舶停租,承租人失去了融资租赁下的利润来源手段。如果涉及的船舶优先权赔偿数额巨大,承租人无力提供担保或赔偿,甚至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由于租赁合同中把此风险明确地归责于承租人,但船舶的所有权从属于出租人,这就使承租人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承租人往往会处于一种两
难的处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对船舶优先权说明:船上所有拥有编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工作时间外付出的劳动所获得的酬金及社会保险投保费用,船舶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吨位税、港湾劳务费、引航费等港口使费的优先债权赔付请求,不能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