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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的若干问题

2022-11-25 18:04:42  点击:

1船舶买卖的含义与种类

    所谓船舶买卖,是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船舶并支付价款的行为。船舶买卖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货物买卖。依笔者之见,船舶买卖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船舶买卖包括新建船舶的买卖、二手船买卖、拆船买卖和法院拍卖船舶4种;狭义上的IJ翻白买卖则仅仅指二手船的买卖而言。在广义的船舶买卖情况下,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但又各有特色,其中,新建船舶的买卖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船舶还不存在;在拆船买卖情况下,订立合同时虽然船舶存在,但买方买船的目的并非是利用该船营运,而是对其拆解,取得钢材;在法院拍卖情况下,虽然要遵循买卖的程序,但这种程序要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相比之下,狭义的船舶买卖(即二手船的买卖)更具有货物买卖的特征。

船舶买卖的若干问题

2船舶买卖的程序

    船舶买卖虽然属于货物买卖的一种,但是,由船舶的特征所决定,在买卖过程中要涉及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因而应该遵循如下一些程序:

2. 1选好船舶经纪人和律师

    所谓船舶经纪人(Broker),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专门为船舶买卖的当事人提供或创造定约机会的人。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一定的活动,与代理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又与代理人不同,主要区别在于:经纪人进行活动无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代理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经纪人活动的目的是为当事人寻求或创造订立合同的机会但不参与合同的订立,而代理人则是代替委托人为法律行为;经纪人在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其职责即履行完毕,当事人则依据合同直接取得权利和义务,而代理人则要依据代理关系,将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人。由上述特征所决定,经纪人处于中间人的地位。

    在船舶买卖中,经纪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了解国际船舶市场的动态、收集船舶买卖记录、为买卖双方的交易牵线搭桥、起草合同文本等。作为一个好的船舶买卖经纪人,他能够为买卖船舶的当事方提供非常有价值的服务,因为船舶买卖除了法律问题之外,还涉及到许多技术和业务问题,选择一个好的经纪人,可以凭借他的学识和经验,促进双方的谈判,也有助于未来的合同履行。当事人向经纪人所支付的酬金形式是佣金

  (Cocrnnission),在船舶买卖中,佣当封匡常都是由卖方支付的,计算方法是在成交价格上减去一定的百分比,例如在合同中约定:“船价1800万元减1. 5%佣金”,当然也不排除在合同中作出其他形式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买卖合同成立尚不构成当事人索取佣金的条件,而必须待合同得到履行时方可请求,简而言之,只有卖方将船舶交付给买方时,经纪人才可以请求佣金。但是,如果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则经纪人仍然具有佣金请求权。例如,在船舶买卖当中,经纪人与造船厂首先签订了佣金协议,其中约定,如果交易成功,船厂得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向经纪人支付佣金。后来,由于船厂违约未能按期交付船舶,导致买方解约。船厂以合同未能得到履行为由,拒绝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虽然未能成功,但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卖方违约,此种情况不能构成拒付佣金的理由。

    除经纪人之外,有时律师也可能介入船舶买卖活动,例如参与洽谈、起草文书或参加船舶的交接等。在船舶买卖中,经纪人和律师的作用是不同的,前者所发挥的主要是技术方面的作用,而后者则是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2. 2搞好前期调查

    所谓前期调查,是指市场调查和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例如船舶的技术状况、船上是否附有优先权等问题。在买卖船舶的过程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开展市场调查,然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自己能够接受的船价和交易条件。如前所述,此项工作通常都是委托经纪人来进行,即由经纪人收集船舶买卖市场的信息,其中包括市场上可供交易的船舶名称、船舶技术规范;已经成交的同类船舶的名称、交易价格、主要交易条件;特定船舶在特定期间的买卖情况,以供买受人或卖出人进行分析、研究和决策。在国际船舶买卖市场上活跃着一支船舶经纪人队伍,他们可以向买船人或卖船人提供市场信息,还可以定期提供船舶买卖的市场报告。作为IJ翻白买卖的当事人,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一条件。

    作为买方来讲,搞好市场调查显得尤为重要,他不仅要及时地了解市场动态,而且要搞好法律方面的调查,其中包括卖方的背景和卖船的真正原因,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购买“黑船”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将一艘附有船舶优先权或设定了抵押权的船舶购买回来。在航运界确有这样的情况,即:由于买方急于购买船舶,没有很好地了解卖方的经济背景和卖船的原因,也没有要求卖船方出具船舶无负债证明或无抵押权证明,从而急切地将船买下。但是,很快就有人因为主张船舶优先权或抵押权而申请扣押该船,并由法院强制拍卖船舶,使得买船人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的事例足以说明搞好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2.3进行船价评估

    船舶买卖能否成功,根本问题在于能否在船价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事先都要讨船舶进行估价,以便为买卖双方确定一个可资商谈的基础价格。

    确定船价应该考虑两个因素,即市场因素和船舶本身的条件。

    所谓市场因素,是指特定时期特定类型的船舶在特定市场上的供需情况。船舶的供需情况与国际航运市场的变化密切相关,国际航运市场如果兴旺,航运业讨船舶的需求就要加大,由此就带动了船舶买卖市场的发展,船价也将随之高涨;反之,如果航运业萧条,船舶买卖市场上的价格也必然下跌。有的学者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船舶买卖市场是航运市场的派生市场。作为航运经营人员,在分析船舶买卖市场的供需情况时,绝讨不能脱离国际航运市场这个大环境,从而科学地预测未来的市场走向。

    所谓船舶本身的条件,就是指船舶本身的实际状况,其中包括船舶吨位、船型、载重能力、船龄、建造厂家等情况。在评估船价时,可以参照市场上同类船舶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3船舶买卖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就转让船舶所有权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3. 1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

    船舶买卖属于货物买卖的一种,故在订立船舶买卖合同时也应遵循货物买卖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统一《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放松了对当事人的要求,该法取消了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限制,按照该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是,《合同法》同时还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应月副目书面形式,或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就应服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也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但是,公约同时又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本国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可以声明不适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由于我国在递交批准书时,对公约第11条作出了保留,故我国在订立合同的形式上,不受公约的限制,这就表明,我国在国际买卖问题上,还是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船舶买卖也不例外。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也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为了节省谈判时间、加速成交的进程,世界上有些船舶经纪人协会,余日寸船舶买卖中通常出现的情况,在总结船舶买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合同格式,在进行船舶买卖时,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一个合同格式,然后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增删或修改,最后达成协议。目前,世界上比较常用的船舶买卖合同格式有: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制定的“扭喊买卖合同格式;(该合同格式有1966, 1983, 1987和1993年4个版本,而使用较多的是1987年合同格式Norwegian Sale Form 1987);伦敦买卖经纪人协会制定的1985年伦敦船舶买卖合同(The LondonShip Sale Contract 1985);日本航运交易所制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格式(Nipponsale),目前使用较多的是1977年格式。

3. 2船舶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无论哪一种合同格式,其基本条款不外乎如下几项:

    1)船舶概况

    在合同中首先要刊船舶的情况加以说明,从而使买卖的船舶特定化。在船舶概况这一部分,主要包括船名、船级、国籍、船舶吨位、船舶呼号、建造日期、建造厂家、船舶登记港等。从表面上看,规定这一部分内容似乎仅仅是为了履行程序,但实际上它们也与船价的确定、合同的履行等密切相关。

    2)船舶价款与押金

    在该条款当中,应该包括合同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中通常还要讨买船押金作出规定,例如伦敦格式即规定:在签署合同时,买受人应支付船舶价款的1 }/o作为押金。押金应以买卖双方共同的名义存入银行,所生利息归买受人所有,保管费则由双方均摊。但是,如果在交船前船舶发生全损,押金可以退还。

    3)船舶检查

    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般的合同格式中都规定,买受人有权讨所买船舶进行检查。买受人既可以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查验船舶文件,例如船级记录、轮机日志、航海日志等,以便了解船舶有无发生过海事、是否进行过改装等情况。作为卖船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买受人的检查。

    4)交船

    在船舶买卖合同中,均要规定交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船时船舶的实际状态。关于交船地点通常是规定一个区域或几个港口,由出卖人选择。但是,即使合同中约定了交船时间,出卖人还是应该向买受人提供预计交船的日期。如果出卖人不能在约定的日期交船且已达到了解约日,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在许多交船合同格式中都规定,交船时船舶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船级,而且不存在可能影响船级的待修项目。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船舶在交付之前的风险和费用。交船时船舶应该处于和卖船检验时的同样状态,但自然损耗除外。此外,作为出卖人应将卖船检验时所确定的属于船上的设备和备件,一律交给买受人,但出卖人专用物品、船员个人物品除外。对于船上所剩的燃物料和食品,在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范围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交船地的市价予以接受并支付价款。

    5)船名与标志

    为了不影响出卖人的利益,船舶买受人经接受船舶,应立即更改船名和烟囱标记。

    6)入干坞

      在交船之前,为了使船级社对船底和水线以下部位实施检验,汁讨船舶作出评估,出卖人有义务将船驶入干船坞,如果发现船舶有损伤或缺陷,出卖人应予以修复,从而保持船级。对于船舶的入坞检验,买受人到现场观看,但无权干预验船工作。

    7)船舶无债务担保

    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买船的同时也把债务买到手,出卖人应保证在交船时,船上不附有船舶优先权,未设定船舶抵押权,也无其他会影响买受人利益的债务。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并造成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予以赔偿。

    8)船舶证书和文件

    在交船时,出卖人应负责办理注销船舶登己,并将注销证明提供给买受人。此外,出卖人还应将船上的船级证书和相关文件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可以保留航海日志,但应允许买受人复印。

    9)违约责任

    船舶买卖合同中还要对违约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在一般的合同格式中都规定,如果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还可以请求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及利息。如果买受人事先支付了押金,则该押金及其利息均应归出卖人所有。同样,如果出卖人违约以致未能按约定交付船舶,买受人也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将买受人所交的押金如数退还并偿还利息,如果因违约导致了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仲裁条款

    在二手船舶买卖合同中,通常都规定,由于执行合同产生争议,将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但是,需要注意,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6条和17条的规定,构成一个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明确的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仲裁范围);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否则,将构成无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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