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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关系

2026-07-03 07:48:06  点击:

    各国的法律中大多规定了执行法院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本节将分别论述这两种拍卖方式下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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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时的法律关系

    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时,法院本身同时为民事案件执行人和船舶拍卖人。此时法院与船舶所有人、执行申请人之间应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司法拍卖中的纵向法律关系。法院与竞买人之间应为拍卖服务法律关系,最终的买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这两种关系皆为横向法律关系。从船舶被扣押到船舶被交付给竞买人的这段期间,船舶置于法院的保管之下,对于船舶这种特殊的标的而言,法院大多会委托港口代为保管。此时在法院和港口之间产生了保管合同关系。

    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时的法律关系

    理解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时的法律关系,首先要明确法院此时扮演的角色。有学者认为,即便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情形下,法院仍是拍卖人,因为司法拍卖是一种司法执行行为,是公权力机关才有权行使的行为,所以能够成为司法拍卖中拍卖人的只能是执行法院、执行官等代表公权力的机构,受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此时扮演的是执行协助人的角色,辅助法院完成拍卖。但是这种观点显然过于关注了司法拍卖行为所具有的公法性,片面的认为司法拍卖中所得法律关系都为纵向法律关系。事实上,无论在哪一种观点下,司法拍卖中的出卖人都是标的物所有人,也即被执行人。司法拍卖行为实际上是法院代替被执行人寻找标的物的买家,通过出卖标的物获得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的资金,以实现民事案件的执行。出卖人和买船人之间显然是横向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代替出卖人找到最合适的买家。执行法院的行为对于被执行人而言是强制的执行行为,但对于参与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而言却是非强制的拍卖交易。所以作为司法拍卖中一种横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拍卖人,并非必须由公权力机关担任。

    因此,本文认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情形下,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是拍卖服务法律关系,此时拍卖机构应承担作为拍卖人的责任。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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