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查阅近年来相关海事执行案件,最具争议的执行问题,往往存在于强制船舶拍卖有关的一系列的海事执行程序中,而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大量的金融机构。故必须就这部分作简要背景介绍:一般语境下的船舶金融系指在金融学背景下以船舶作为金融资产,从而获得资金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所以学者们多在船舶金融语境下着力研究船舶融资租赁。进而对展开对船舶融资租赁有关的税收优惠,会计计量方法,船舶所有权和债权保障方面有极大的优势,及由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产生的各类新型要素进行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研究和法学上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属性、规制、乃至最终的法律责任呈现出许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而本文的船舶风险是基于海事执行程序项下的概念用语。因通过经验数据统计,在海事执行程序中涉及船舶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大部分与金融机构有关,其中银行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自2002年至2013年7月,银行在执行程序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有十多起案件,这些案件都与船舶有关。涉及案由具体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海上打捞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等。如案由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有(2009沪海法执字第18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申请执行海南龙湾疏浚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东营地产有些公司、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如(2012)沪海执字第54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海江工程有限公司、庄利红;(2012)沪海执字第9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戴慧芬;(2012)沪海执字第281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申请执行上海同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宇船务商贸有限公司、王加成;所以能否把握好金融机构的权利实现势必影响涉船舶他方的利益。即船舶法律风险有效控制不只是指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海事执行程序下的船舶拍卖所产生的款项分配、执行程序中的“放水养鱼”即借第三方相关企业搞活涉案船舶,而第三方企业的寻找往往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巨大的信息库数据。故本文的船舶法律风险并非指代融资租赁,而是海事执行程序下的关键点控制即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各方博弈中所产生的风险。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海事执行程序过程中,以海事执行环环相扣的整个链条为线索,整体上把握分析船舶风险防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