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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设想

2026-10-28 07:53:33  点击:

    (1)存在的问题

    第一,多部门管理。就本文界定的航运经纪种类而言,有关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市场准入存在多部门管理的现象。海上保险经纪人由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其市场准人条件与上海地方法规无关。由于船员服务机构市场准人由交通运输部规定市场条件和负责实施,航运人才经纪领域分成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分治的格局。航运技术经纪执业人员应该说可以纳人上海目前有关法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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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没有部门管理,没有明确的市场准人制度。作为航运经纪核心的船舶经纪领域,船舶经纪执业人员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适用于船舶经纪业。调查表明,只有部分船舶经纪企业的部分员工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执业证书》,这部分企业占调查企业的比例为27.3%,其余72.7%的企业的执业人员全部没有获得《经纪执业证书》。

    第三,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市场准人条件不一致。前述分析表明,除船舶经纪执业人员无专门规定外,目前航运保险经纪、航运人才经纪和航运技术经纪等在执业人员市场准人条件方面存在差异。

    第四,航运经纪人才短缺。上海总体上存在高端航运人才短缺的状况。人才短缺的原因是教育体系问题、职业培训体系问题和人才引进机制问题。

    (2)制度设想

    第一,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海已经决定大力发展航运经纪。航运经纪应该包括船舶经纪、海上保险经纪、航运人才经纪、航运技术经纪等,这就需要解决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在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市场准人方面的关系问题。解决办法不外乎:一是维持现有的体制,即不同种类的航运经纪执业人员的市场准人以工商管理机构为基础,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二是建立单一的航运市场执业人员市场准人管理机构。从目前情况看,第二种方案的可行性不大。按照职权分工,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是上海船舶经纪行业最主要的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船舶经纪执业人员的市场准人是当务之急。但是,上海仍然有必要在四大方面的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市场准人制度领域进行协调,以实现航运经纪业的整体发展。

    第二,资格考核问题。是否需要建立强制性的考核制度,是完善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市场准人制度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鉴于航运保险经纪、航运人才经纪和航运技术经纪等都需要参加一定形式的考核,英国皇家船舶经纪人协会的经验也表明健全的考核制度具有良好的作用,以及《上海经纪人条例》的一般性要求,笔者认为建立船舶经纪执业人员考核制度是必要的。资格考核制度是否能够满足行业需要、是否适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先进性等,是衡量航运经纪行业管理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考核内容需要理论知识与应用知识相结合,不能偏废。在考核知识点构成比例上,应用性知识比例可以高于理论性知识,其目的是使通过资格考核的人员能够真正具有从业的基本知识储备和能力基础。

    第三,培训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我国高校培养的能够从事航运经纪业的人才并不缺乏,包括海事、财经等大学中设置的相关专业基本上符合航运经纪业的要求。航运经纪从业人员数量有限,设置专门专业没有必要,同时专业设置程序也较复杂。因此,航运经纪企业的在职培训和专门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培训,将是解决航运经纪执业人员培训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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