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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航运企业利用方便旗船舶所有权的对应措施

2026-06-22 06:53:44  点击:

    在我国国有航运企业仍然具有运用方便旗船所有权构造的必要下,即需要我们正视和客观认识目前方便旗船舶所有权存在的问题。方便旗船作为国际航运的一种经营方式,在各种经济实力较量和对比中,并没有终结其使命,退出航运历史舞台,且在一些国家由方便旗船所带来的船舶所有权结构和单船公司仍有其合法存在,对此,我国国有航运企业应当妥善利用方便旗船所有权构造,避免其弊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分散风险作用。针对各国对方便旗船所有权运作时法律上的限制,国有航运企业在以方便旗船营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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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悬挂方便旗而设立单船公司时,注意对公司注册地国家的选择。航运企业将具有共同资金来源并作为一个船队管理或经营的若干船舶,分别以单独的公司名义进行登记,这种做法在航运界已经成为惯例。在国外,已有法院判例确认单船公司是以合法方式所进行的一种安排,只要不具备欺诈的证据,不能为了识别受益所有人而揭开公司的面纱去审查单船公司的结构。对此,国有航运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确定所属船舶悬挂方便旗的具体情形。同时,为设立单船公司,国有航运企业要考虑公司注册地国家法律对公司设立的要求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尽量选择公司法律较为宽松和自由、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国家,以防止和避免该公司被否认法律上的人格。单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涉及到单船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而对主体资格的界定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赋予什么样的人或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伦理等条件决定的。按照国际私法理论,对涉及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采用同一冲突规则予以解决,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668,亦即单船公司设立时所在国家的法律。按此规则,凡依其属人法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其他国家也被认为是法人;凡依其属人法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组织,在其他任何国家也不会被认为是法人。因而,选择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加以运用的国家可以在制度上提供安全保障。

    2.建立齐备的单船公司形式,避免被指证为国家控制。发达国家法人人格否认和南非关联船扣押制度均以控制为判定的关键要素,加之国外尚存在对我国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的误解,因而,对于大型国有航运企业而言,即使采用方便旗船运营,亦应当避免过度控制。控制程度是一个事实界定问题,各国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地,下列情形将被作为考虑的因素:(1)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是否混同,无法区分;(2)股东自己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是否各自独立开展:(3)股东自己的账目与公司的账目是否分别纪录并分别存储;(4)股东是否依据公司章程或相应的法律履行对公司的义务等。对此,国有航运企业在通过单船公司运作时应当尽量完备形式要件,利用方便旗船舶所有权构造和特有机制,在形式上切断与国家以及其他国有航运企业之间的关联。做到完备的公司章程、单独的公司帐簿、定期股东会议及记录、公司重要和关键人员的人事安排避免与其他公司雷同等,降低船舶被扣和公司人格被否认的几率,分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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