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调控是基于国家主权的运用,因此,应当主要在国内航运市场领域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并基于保护和促进本国航运业发展的目的,采取建立运力宏观调控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宏观调控制度。

(2)为实现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型化的发展目标,应当借鉴外国的拆船基金或老旧船舶更新基金模式,更多利用用政府引导而非强制的方式实现运力调控目标。
<3)充分发挥国家航运市场发展规划以及与航运相关行业的规划对航运业整体发展的促进、引导、协调的作用,甚至在特殊时期和特殊领域实施特别的航运保护和促进政策。
(4)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可以综合选择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刺激性措施、强制性措施、诱导性措施等,充分利用税收、财政、信贷、基金多种政策手段,并使之法律化。
(5)在国际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背景下,给予国内航运业特殊的补贴措施,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是要以有效促进本国航运业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内市场的实际需要弹性制定相应政策,应当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当补贴等措施实质上有碍国内航运产业长远发展的时候,应当及时予以取消。
(6)船舶运力调控固然是一种有效地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措施,但是船舶结构也是一项有效地宏观调控措施,有时甚至比单纯的运力调控具有更好的效果。
(7)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日本用国内特别立法的方式对木国船舶遭受外国歧视性待遇时,对相应的歧视国船舶以对等的报复性措施,以维护本国国际航运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