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一把“双刃剑”,在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者的创造财富热情、提高服务能力的同时,往往也会不自觉地走向追逐利润最大化欲望的另一端:竞争者往往会用各种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寻求竞争优势,不惜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竞争机制难以体现其应有的功能。然而竞争本身却没有自我纠正的机制,历史实践表明,只有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竞争扭曲的市场强制纠偏,才能维持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其无与伦比的价值优势。

同样,航运市场上的竞争一方面是促进航海科技革新、提高航运企业服务水平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又是产生零运价、负运价从而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走向自我毁灭的罪魁祸首。航运是国民经济生产的重要环节,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公平竞争机制的调节,然而航运市场是一个天然的不完全市场,由于其不变资本比例大,造成市场需求弹性小、供给刚性等特点,使得价值规律不能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必须要有“国家之手”予以矫正。竞争制度与现代航运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共生性,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现代航运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日益檄化的矛盾侵害了航运整体(公共)利益。《海商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航运私法己不足以有效调整这些冲突,制定经济法属性的《航运法》运用国家公权力对航运市场的干预与调控成为现代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航运竞争规制法律制度必然成为秉承社会本位理念的航运法的重要内容,这也是国家在航运业领域公共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通过对航运市场的竞争法律规制,从而控制航运市场竞争的负面性和破坏性,发挥航运市场竞争的效率性和效益性,完成“国家之手”对航运市场的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