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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

2026-05-26 08:16:43  点击:

    在船舶光租交易的基础之上发展出的船舶租购交易,确实有着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同的融资功能,这使二者更易发生混淆。然而,从性质上看,船舶租购交易具有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性质,承租人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即在支付船舶全部价金之后取得船舶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拥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权的期待权,有学者认为该项权利乃物权而非债权。事实上,对双方而言,所有权是由出卖人一方逐渐转移到买受人一方的。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也有可能取得船舶的所有权,然而其购买选择权是一种债权且具有极大的或然性,承租人可能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也有可能不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而且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承租人支付名义价金,一次性地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而非像船舶租购交易那样随时间渐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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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实际当中期末转移所有权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租购很难从形式上加以严格的划分,事实上从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角度看,两类交易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且同样具有融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把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也是绝对错误的:其一,在某些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能并不注重船舶期末的归属而注重于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在期末并不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所以将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的观点首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把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都视作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有一种非常巧妙的形式—回租,这种交易形式一方面盘活了航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使航运企业仍可使用船舶继续其航运业务,其巧妙之处以融资租赁的理论来解释就是船舶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这种交易形式所具有的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的作用是租购所不具有的。而且在两种交易中承租人对于船舶所有权的态度截然相反,在租购中承租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得到船舶所有权,而在回租中承租人将其本已拥有的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以换取流动资金,明显表现出承租人对船舶所有权的“轻视”态度。所以笔者想再次强调的是,船舶融资租赁的精髓所在并非通过融资取得船舶所有权,而是通过融资来达到“租赁”的目的,特别是在承租人对船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使承租人获得船舶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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