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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2026-05-07 08:13:08  点击:

    20世纪之前,各国的船舶司法拍卖制度在法律特点上各具特色,但没有国际间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司法协作。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规定民事执行程序的单行法中包含了船舶司法拍卖的内容。德国的《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制定于1897年,最近一次修订于2011年,德国在《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以专章规定了船舶司法拍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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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美法系,英国的船舶司法拍卖制度则体现在其“对物诉讼”制度。英国海事法院的“对物诉讼”制度发源于17世纪,有关“对物诉讼”的成文规定则可以追溯到1840年的《海事法院法》。根据“冲突理论”的观点,“对物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的区分,巧妙的化解英国普通法院与海事法院的管辖冲突,帮助海事诉讼程序顺利开展。由于“对物诉讼”的被告主体为船舶,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迫使船东提供担保,在船东拒绝应诉的情况下,“对物诉讼”制度可以直接把船舶作为执行标的。所以,“对物诉讼”制度成为了债权人扣押和执行船舶的最佳选择。

    20世纪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之间航运往来逐渐密切,渐渐产生了国际船舶司法拍卖合作的需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船舶司法拍卖制度开始碰撞和融合。

    由于各国对于司法拍卖效力的主要分歧在于船舶所负担的权利如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而涤除这一问题上,因而相关国际公约首先是关于船舶所负担的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从20世纪以来,国际航运界先后出现了《1929年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国际公约》、《1967年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国际公约》、《1967年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国际公约》和《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  (《北京草案》)等有关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公约和草案。

    就目前己有的有关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公约和草案而言,虽然绝大多数航运大国都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公约内容的制定,但并没有签署公约,因此这些公约没有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力,这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背后所涉及的各国航运利益在短时间内难以调和。目前,有关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协调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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