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模式下,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出卖人可能并未丧失对物的占有或没有办理移转登记,一物多卖遂不可避免。而所采取的登记优先性竞争规则也滋生了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出卖给他人的冲动,以致“立法上无法有效地遏制出卖人一物多卖的危险”,成为登记对抗模式中最难解决的交易之快捷与安全的矛盾问题。二重买卖法律构成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是买受人如何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对于这个问题,采取善意取得制度与对抗规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最为合理,可以说明第二买受人权利取得的正当性和第一买受人丧失权利的合理性。

法国和日本采“意思主义+公示对抗”的所有权变动模式,以动产占有公示的公信力为逻辑基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船舶而言,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相一致,而与动产交易规则已无牵连。《法国民法典》第1141条有关动产二重买卖中先取得占有者权利优先的规则不适用于需要进行注册登记的船舶,因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些动产(船舶、飞机等)由于操作上原因,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此类动产占有无任何法律意义。在日本,一般认为应该将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船舶理解为不能成为即时取得的标的。虽然日本针对船舶建立了登记制度,但因缺少保护信赖占有的余地,故无论其登记与否,都不适用关于一般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关于船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有学者认为,船舶因有法律特别规定,其所有权变动采登记对抗规则,自不能凭占有而赋予公信力,是以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模式中,登记并不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件,船舶登记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机构没有权利也无必要对债权原因关系进行核实,登记不具有公信力。而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公示具有公信力为技术和逻辑前提,因此在船舶二重买卖的法律构成中,无法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受到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