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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建船舶和设定抵押权时间

2026-04-20 08:43:17  点击:

    目前,什么是“在建船舶”、谁拥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在在建船舶上设定抵押权、如何实现在建船舶的抵押权,从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来看,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我国《海商法》亦没有在“在建船舶”的概念,也没有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做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又大量存在,导致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比较多。建议《海商法》对“在建船舶”做出明确的定义,减少争执。我认为可以这样定义“在建船舶”,即“从工人切割第一块钢板作为特定船舶的材料时开始,直到向定造人交付,还包括用于建造该特定船舶的设备、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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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建船舶什么时候开始才能设定抵押权,专家和学者各持观点,莫衷一是。有学者觉得,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从切割第一块钢板作为特定船舶的下料时起直到交付船舶结束;也有专家认可,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该从船舶龙骨的安放开始,因为这个时候起初显船舶的外形。从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来看,可分为:

    1.台湾、荷兰采用的模式,不再添上任何具体条件,只要是在建船舶,就可以在其上设定抵押权。如台湾的法律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荷兰的《船舶法》有条文提到,在建船舶抵押权自其在本国建造时开始就能够设定,且可申请登记。

    2.《布鲁塞尔船舶条约》模式,设定在建船舶抵押权,开始于建造的某个阶段。条约规定“如果船厂对外表明它要用自己的资财修建船舶或建造船舶的合同生效,应当允许对这样的船舶的有关权利进行登记。但是,各国国内法可以自己规定自船舶龙骨安放时起为登记的时间。”

    3.以瑞典、挪威为例的模式,设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条件必须是,己经登记了在建船舶所有权。挪威的法律规定,在建船舶抵押权设定前,必须己经对其所有权进行了登记。瑞典的《海商法》规定,“在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经申请获得所有权登记前提下,抵押人己将抵押证书登记,抵押即生效。”

    因此,在我国《海商法》第14条,应当增加设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时间规定,可以这样规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从切割第一块钢板作为特定船舶的下料时起直到船舶交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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