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被西方国家的航运界大量使用,充分挖掘其潜能。“融资租赁作为船舶融资的一种新型渠道,规定在法律中开始于20世纪美国的船舶融资法。”

船舶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只能是船舶,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形式。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详细规定,按照前文所述,并结合当前的实务,可以这样理解船舶融资租赁:船舶出租人必须依照船舶承租人的要求,到船舶承租人指定的供船人处购买船舶,船舶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等到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船舶,但须支付象征性的租金,或者主张购买,使自己拥有船舶的所有权.。
在船舶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完全担负船舶物品、燃料、船员的配备,出租人不再是实质意义上的船东,出租人主要是有权向承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租金的计算是以减掉船舶剩余价值的船舶价值、计划获得的利息、集资的成本等为基础的。如果约定的租赁时间结束后,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等可以:1.依据事前协商好的方法,将船舶对外出售,将变现资金归属于约定的出租人或承租人2.如果承租人想获得船舶的所有权,可以以当时市场买卖价或者事先协商好的价格购买。3.继续签订合同,只需要支付象征性的租金,此时租金非常低。
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在目前面临经济危机的严峻经济形势下,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打开融资难的不利局面,提高船舶行业的生产管理收益,因此,前景广阔。